两公司因给oppo手机提供非法刷机服务 被判侵权赔偿50万元

2019年10月11日 17:10浏览次数:1337次编辑:圣灵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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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首例因“刷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50万元。

本案中,被告杭州某科技公司通过运营网站“线刷宝”以及自主开发的刷机软件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深圳某科技公司则为线刷宝网站的实际收款方。而原告为OPPO公司和东莞某科技公司,系OPPO品牌手机制造商以及该品牌手机操作系统ColorOS产品的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用户群体均是手机用户尤其是安卓系统的手机用户,具有重叠性,经营模式上均有通过应用分发服务获取利益的方式,具有同质性,故原被告双方在移动互联网用户流量领域和内容服务领域高度重合;两被告作为提供刷机服务的公司,主要是通过手机品牌和类型吸引用户,该种针对性的用户引流方式事实上扩大了线刷宝网站的用户资源;故本案当事人之间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

本案中,意思联络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刷机业务的公司,知道也应当知道非法刷机是不符合行业规范的,其未做任何审查,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上支付系统、宣传推广,并是相应获益的直接收款人,故其提供了直接帮助,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行为上,案涉侵权行为所使用的网上支付交易系统软件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案涉侵权行为的收益直接由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线刷宝”商标所有权人,其“售后帮”网站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线刷宝”网站及“刷机”业务进行了互链推广,共同实施了“互链宣传+提成奖励”合作项目并共同获取利益,故二者之间存在分工合作、互相协作和彼此支持;损害结果上,两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法院称,两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通过分工合作,以共同提供刷机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方式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提供非法刷机服务并获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利益,应承当包括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持续时间、市场范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酌情确定 50 万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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